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20〕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支持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通过资本、金融产业的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领、撬动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面厘清政府和市场的权责边界,严格按照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投资机构专业优势,实行市场化运作。
——突出重点,扶优汰劣。处理好创新发展与扶优汰劣的关系,立足我省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聚焦三大战略目标,根据产业革命需要和政府投资基金运营管理现状,做大做强相关政府投资基金,淘汰运营较差的政府投资基金。
——规范管理,防控风险。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股权投资参与各方责权利关系,构建覆盖股权进入与退出、资金投入与收回、受托管理机构激励与约束全链条全过程的制度体系,有效规避财政资金投资运作风险。
(三)总体目标。发挥财政出资的杠杆作用,积极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围绕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开展基金运作。完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加快基金投资进度,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减少资金闲置,合理控制管理费用。推进基金布局适度集中,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性行业领域,防止对民间投资产生挤出效应。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基金优化布局,科学规范设立基金。
1.分类整合现有基金。对基金实施分类管理,针对同一行业领域设立多支目标雷同的基金,要在尊重出资人意愿的基础上,推动整合和调整投资定位,取消运营管理不规范的基金;对一年内未签署政府投资基金合伙协议,已签署政府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但一年内未完成工商登记,首期资金未按期到位,完成首期实际出资后一年内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基金进行清理,按照相关程序及约定,收回财政资金;对实际签约规模小于批复规模且无后续融资进展的基金,缩减规模;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基金,按照相关程序及约定,更换基金管理人、管理团队或直接进行清算退出等。市、县级政府可参照省级做法,对本级基金开展全面整合。
2.规范设立基金。财政部门按照本级政府授权,履行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报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对财政出资设立的基金或注资须严格审核,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数额较大的,应根据基金投资进度分年安排。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现有财政资金实现的收益,原则上继续用于补充政府投资基金,实现滚动发展。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鼓励上下级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基金,形成财政出资合力。预算执行中收回的闲置资金,按照推进财政统筹使用和盘活存量资金的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可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领域的基金注资。
3.健全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机制。设立基金要规定存续期限和提前终止条款,并设置明确的量化指标。基金投资项目偏离目标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纠正;若问题严重,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可中止财政出资或收回资金。基金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超过一年的,财政出资应按照章程(协议)择机退出,退出本金和收益,按规定缴交同级财政。基金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设立、开展业务的,或募集社会资本低于约定下限的,财政出资可提前退出。
(二)丰富投资主体,加快出资进度。
4.广泛吸引社会资金。结合政府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广泛吸引社会出资,形成多元化的出资结构。鼓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等投资主体出资参与设立政府投资基金。
5.加快各方出资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出资进度要求,政府投资基金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要在6个月内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完成首期实缴出资,全部出资应按照协议或章程约定按时到位。经绩效评价认定为资金投放进度慢的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收回财政出资,避免财政资金闲置。
(三)推动市场化运作,提升运营效率。
6.市场化安排出资份额。政府投资基金资金出资采取认缴制。投资者在基金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在基金设立方案中,根据基金定位、募资难度等因素差异化安排出资占比,提高募投效率。
7.深化基金与金融机构联动。鼓励政府投资基金与金融机构间的业务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联合投资等多种创新模式,推动政府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对接。
(四)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8.建立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考核评价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不同投向的政府投资基金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指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基金实施绩效自评工作,自评结果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可组织对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目标实现程度、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9.强化风险管理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要健全业务风险评价及预防体系,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日常监管和审计监督,探索建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的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风险管控专业化水平,有效防范政府投资基金运营风险。
10.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基金奖惩机制,实行绩效评价与基金管理费和业绩奖励挂钩制度。对完全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坚持风险共担、收益共享,财政出资原则上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财政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11.严禁新增政府债务。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通过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的设立和注资。
12.完善政府投资基金报告制度。受托管理基金的机构应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其他出资人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监测基金运行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批准设立基金的总体情况,包括政策引导效果、财政出资变动、基金投资回报、管理费用等。
13.确保过渡期平稳运行。符合《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128号)条件的政府投资基金,在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发行老产品出资,但应当控制在存量产品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产生“断崖效应”,过渡期结束仍未到期的,经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处理;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出台后新签订认缴协议的政府投资基金,涉及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出资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主任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本级政府分管财政工作和分管基金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财政、发展改革、地方金融监管、证监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级政府投资基金,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基金财政资金出资人管理职责,牵头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投资基金发展,根据全省经济转型升级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推进实施方案,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创造良好环境。
(二)明确各方职责。
1.基金管委会负责审定、批准本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其中,市、县政府出资超过5亿元的,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后,须向省级基金管委会报备;审议政府投资基金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工作;其他应当由基金管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基金管委会不参与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和日常运营管理。
2.财政部门(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本级财政资金出资人职责,受理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工作事项;负责统筹管理本级政府投资基金,提请召开基金管委会会议,向基金管委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负责绩效评价管理的日常事务,牵头拟定绩效评价相关规章制度及规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自评价工作,对基金管理绩效目标进行运行监控,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初步认定,作为财政后续出资的依据,报经管委会审定。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与监督管理;参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做好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设立、运作的指导、管理和信用监督等工作;参与政府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等相关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实施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期绩效评价工作等。
4.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基金运营重点监控、风险防控,定期向管委会提交监管报告,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会同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的重点是针对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需关注的问题,基金公司、受托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情况;参与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适时针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召开分析协调会,及时解决基金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引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入驻,指导、协调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开展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政府投资基金风险等。
5.证券监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府投资基金的行业监管职责。
6.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领域主管职责,负责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基金设立方案,按规定报本级基金管委会批准;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制定或修订本部门基金管理相关管理细则或办法,并向基金管委会报备;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本部门管理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如有重大事项变更,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具体组织实施基金的自评价,自评价内容应包括上年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投资进度及投资质量的跟踪情况;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基金的预算支出管理;落实基金管委会工作部署。
(三)强化技术支撑。搭建基金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对全省政府投资基金的整合、运营管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政府投资基金健康发展。
(四)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健全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政府投资基金优化的体制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效运行。
(五)吸引优秀人才和管理团队。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引进具有丰富资本运作经验的优秀人才和管理团队,切实提升运作能力。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要面向全国,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基金管理机构,公开条件、程序和结果,真正形成基金及管理人市场化竞争格局。市、县政府投资基金要公开选聘专业管理机构,切实提高市场化管理水平。
(六)扎实做好基础服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培训,提升各有关部门的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积极组织开展行业交流,学习先进经验,推动业务创新。要进一步加强行业宣传,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优秀基金管理机构在我省加快落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